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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文件要求 一般信息 条件 培训材料
本页概述了对作为初级保健(全科)部门的临时医生来本州提供服务的人的额外信息和要求。
如果你要来我国从事初级保健(全科)部门的临时医生工作,你应该填写以下申请表格,并将表格与以下文件一起提交。
一份完整的、最新的护照的彩色复印件。该护照必须至少在所申请的许可期限内有效。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机构代表你申请,由你签署的授权书,指示法定代表人或机构可以代表你行事。
由设在爱尔兰的接待机构出具的确认聘用函,其中概述了工作内容、您在爱尔兰期间的欧元工资、合同期限以及有关拟议聘用日期和地点的详细信息。
向司法部支付申请费的证明。
如果以后再根据非典型工作计划申请作为初级保健(全科)部门的临时医生返回国家,在以前获得许可后,需要提供以下补充文件。
证明机构或初级保健雇主和申请人遵守纳税义务的证据。
所有根据非典型工作计划申请从事临时工作的许可 都必须从国外提出。
文件工作不得与就业许可一起进行。
医生必须只在一个机构注册。各机构有责任确保遵守这一要求。
设在爱尔兰的主办机构(机构或其他)必须保持最新的记录,记录医生在获得非典型工作计划许可的90天时间内所进行的所有工作,如果HSE要求,必须提供这一记录。
代理机构必须持有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WRC)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允许其从事就业或招聘工作。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 WRC的网站.
在提交申请之前,医生必须收到来自爱尔兰东道主机构(例如,机构、非工作时间服务或全科医生)的聘用通知。
医生必须在90天的许可到期时或之前离开该国。新的申请可以在离开该国时立即提出,但是,在医生进入该国之前,必须在90天许可到期后至少过了30天(不管在这段时间内医生在该国实际停留了多长时间)。新的非典型工作计划的申请必须在医生进入该国之前提出并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