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及附属保护受益人:自 2026年6月12日起 ,您将不再有资格根据《非欧洲经济区家庭团聚政策》申请家庭团聚。 您必须改按《2026年国际保护法》第205条规定的单独程序提出申请,除非该申请涉及您入境后建立的关系(但须满足自获准国际保护之日起至少等待2年的要求,该等待期不可豁免)。 请访问: 国际保护持有人的家庭团聚
如果您的非欧洲经济区/非瑞士/非英国成员的配偶、民事伴侣、事实伴侣或父母(如果您是 18 岁以下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属于以下情况,您可以立即申请加入他们的行列:
B类。
(对于其他所有家庭成员,B类担保人可在该州居住满2年,并在提交申请前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的情况下提出申请。)
您的配偶、民事伴侣、事实伴侣或父母(如果您是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未成年子女) 在爱尔兰合法工作满一年后,如果他们的身份符合以下条件,您可以申请与他们团聚:
C 类
在爱尔兰境内居住且已获得该国难民身份或附带保护身份的人士,若申请涉及其在入境后建立的关系,将被视为C类担保人。此规定需满足自担保人获得国际保护之日起至少等待2年的条件,该等待期不可豁免。
(对于其他所有家庭成员,C类担保人可在该国居住满5年,并在提交申请前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的情况下提出申请。)
不符合资格的赞助商:
所有其他非欧洲经济区(EEA)国民均不符合担保资格,包括
所有申请均须遵守非欧洲经济区家庭团聚政策,包括相关经济能力要求。
请注意,如果您在边境入境时未遵守该政策的条款,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你与你想加入的非欧洲经济区的家庭成员是什么关系?
本页面最后更新于2026年6月12日